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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综合便民服务站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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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综合便民服务站合作协议

  • 2022-03-11 17: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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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附件1:合同编号:邮政综合便民服务站合作经营协议书邮政方(甲方):运营方(乙方):年月日 邮政全称:负责人姓名:地址:运营方(乙方)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地址:为让更多的社区及农村用邮客户享受方便快捷的邮政快递服务,根据《邮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邮政综合便民服务站工作内容及代办费标准等内容,制定如下协议,由运营商签署并遵守。第一条合作内容1.1合作业务范围和内容1.1.1定义:邮政综合便民服务站由运营商自付费用提供场地、人员、设备等,为用邮用户提供代发货、邮件保存自提等服务,各便民服务站在满足邮件自提需求的情况下可叠加其他邮政业务。1.1.2邮政综合便民服务站服务范围:村1.1.3邮政综合便民服务站负责的业务内容:   (1)代收、代投快递包裹业务;(2)商品代购、进货批发服务;(3)邮政分销业务;8 (4)代理邮资封/片/卡销售业务,代理各类邮政函件和文创产品销售业务;(5)邮政业务宣传及推介业务;(6)其它业务:  1.2合作费用计算标准和结算方式1.2.1代办业务结算费用:邮件投递:按照0.3元/件计提。标快揽收:按照2元/件计提。快包揽收:按照1元/件计提。1.2.2结算方式:每月17号前甲乙双方完成对账并由乙方开据发票,每月30日前费用结算到位。第二条合作要求2.1合作期限本协议书约定合作期为月/年,自年月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2.2合作期届满的安排2.2.1本协议期满时效力自动终止。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届满前,如运营商有继续合作的意愿,经协商一致后,可以继续合作并另行签署合作协议书。2.3投诉、赔付及清退8 邮政综合便民服务站合作方必须严格遵守《邮政法》及邮政公司规定制度做好服务,承担客户投诉及索赔。第三条运营商的权利义务3.1运营商的权利3.1.1运营商有根据本协议书约定获得合作酬金的权利。3.1.2运营商拥有下述合作管理权1)运营商在所属片区及经营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行组织内部管理的经营权力。2)运营商在合作结算资费和自身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享有根据协议客户用邮的业务规模、流量流向和客户发展潜力,自行确定与合作客户资费政策的权力,同时有报资费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的义务。3)运营商有区域内调整或增配人员的自主权力。合作区域内从业人员原则上要全部纳入到合作用工范围内,但运营商可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职责、岗位的优化调整,并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调整或增配人员,并报备协会备案。3.2运营商的义务3.2.1合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协议书约定。3.2.2运营商对合作企业资产有妥善使用、保管及维护的义务,未经企业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公司各类资产,其中包括企业标识、业务品牌、商标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3.2.3运营商应严格遵守各合作企业现行及将来在合作期间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8 3.2.4运营商不得对外虚假宣传,运营商自行印制的业务宣传资料及宣传方案等,应经企业审核同意并报协会同意书面备案后方可宣传。运营商经企业授权方可使用合作企业名称、商标、企业品牌形象、标识等,且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相关使用规范。3.2.5运营商对客户资料、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安全负责,并严格按照各企业有关客户资料和信息管理要求进行妥善保管和及时移交。3.2.6运营商应严格遵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2.7运营商在合作经营中严禁代理、代办未经许可竞争对手业务,如有发现,立即终止协议,并由运营商承担企业各项损失。3.2.8运营商不得擅自对合作业务进行转包、分包。3.2.9运营商应严格落实企业制定的经营发展策略、市场营销方案、网络建设方案及服务标准等,并接受协会监督检查。3.2.10为实施合作业务所需,运营商接受合作企业所提供的与合作工作有关的资料,和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活动场所。3.2.11合作企业享有对运营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获取或知悉的客户资料、数据、信息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8 3.2.12运营商在合作期间为从事合作业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开发的发明创造、作品等,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方案、项目设计方案、商业策划、设计、图纸、程序设计等作品,属于企业所有。运营商应当依据合作企业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企业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未经企业事先书面许可,运营商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上述发明创造和作品等。3.2.13合作期间,运营商严重违反合作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符合协会指定的退出机制的,协会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书。第四条保密责任4.1运营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泄露、增、删、改客户资料。严禁泄露用户个人信息资料,严格执行用户身份登记制度。4.2运营商对在本协议书履行期间掌握或知悉的所有企业及其关联方、合作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程序、研究或发展有关的数据、商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商业秘密等信息(下称“保密信息”)保守秘密,严格执行企业的保密制度,未经企业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对外公开、泄露、转让、转移上述信息给任何第三方。4.3运营商如发现企业前述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由运营商泄露的,运营商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企业。4.4上述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书有效期的限制,在本协议书终止后仍然有效。保密义务至相关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为止。8 第五条协议书的变更和终止5.1协议书的变更如因合作企业上级对合作业务政策调整或发生拆并、资产转移、经营地点迁移、经营模式调整、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订立本协议书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使得本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运营商可以与企业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书,对协议书条款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5.2协议书的终止5.2.1合作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协议书终止:5.2.1.1经营方连续个月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月未达到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合作业务经营目标、运营服务质量标准的;5.2.1.2运营商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发生利用职务之便向竞争对手或第三方泄露企业秘密或用户资料的行为的。5.2.1.3运营商同时代理、代办竞争对手业务的,包括跨区域经营、倒卖邮件、严重扰乱经营秩序,违反《邮政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对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5.2.1.4合作企业上级单位对合作经营模式做出调整时,运营商与合作企业就本协议书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5.2.1.5运营商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保密义务的;8 5.2.1.6未经合作企业事先书面批准,处分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企业资产(包括企业标识、业务品牌、商标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资产)的,造成合作企业损失达到元以上的;5.2.1.7进行虚假宣传,或有其他损害合作企业声誉的行为的;5.2.1.8擅自对合作业务进行转包、分包的;5.2.1.9依据相关法律或合作企业相关制度规定应终止本协议书的情形发生的。5.2.2因运营商过错导致本协议书终止的,协会或合作企业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追究运营商责任。第六条责任追究运营商违反本协议书义务及负面清单的,邮政企业可采取限期整改、合作企业扣除合作费等方式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直至终止本协议书。具体扣罚金额应结合1.3条合作费用结算方式予以确定。第七条解决争议的方法所有因本协议书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终止产生的争议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其他任何争议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向违约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其他8 8.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依实际情况经运营商与协会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本协议书附件是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2本协议书一式肆份,邮政企业叁份、运营商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3本协议书经协会留存备案后生效,如运营商与企业所持协议书内容不一致,以协会留存为准。8.4解除本协议书以协会对解除行为进行登记备案为准。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8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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