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简介
学校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差旅费管理,根据《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各学院(部),各部门的差旅费严格按预算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校领导、被聘任的在编在岗的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处级、被聘任的副高职称及相当职务的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凭据报销 第七条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分业务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科级及相当职务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事先请示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符合乘坐飞机、火车或轮船相应等次的人员,改乘坐其他较低等次标准的其他交通工具,其交通费差额数不发给补助费。, 第十条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如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限额标准:校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被聘任为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处级及副高职称人员每人每天45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350元。 一、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同时,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二、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市外出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但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在本市各县(市)出差,如果当天不能返回(凭住宿费票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但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如果当天来回(无住宿费票据),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以下情况,出差人员不再领取相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一、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并在学校报销了相关费用的; 二、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出行,相关费用已包含了用餐费的。,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学校安排公务车辆出行除外),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市外出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但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800元;在本市各县(含梅县区内单程超过20公里的范围)出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40元,但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400元。梅江区境内及梅县区新城办事处、扶大高新区、程江镇、城东镇内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外出学习人员的学习期间、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期间、到外单位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和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期间(以上期间的往返当天除外)、以及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出差或公务派车出差者,不发放市内交通费。个别因特殊原因如携带机密文件等需乘坐出租车者,其费用超过市内交通包干费用累计数的,必须由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或其指定人审批后,方可报销,但同时必须扣除市内交通包干费用。 第五章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到梅州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主办单位收取会议(务)费或培训费等的,除明确规定不含食宿费用外,会议(培训)期间不给予伙食补助费。 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及科研项目外,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科级以下(含)人员由部门领导批准,中层正副职人员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如果培训费由学校人员培训费支出的,还应凭会议或培训通知、部门或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再经人事处领导审批,最后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十七条到梅州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检查实习、带队实习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被省、市直单位选调(抽调)到省、市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的人员,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二、在省、市直单位挂职锻炼或专项工作期间,每人每个工作日发放伙食等补助费,由选调(抽调)人员的省、市直单位确定和报销,在原工作单位不再报销伙食等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经学校批准,为完成科研项目到其他单位、乡村等开展科研工作的协作、调研差旅费,出差时间在10天以内(含)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市内交通费按以上相关规定报销,出差时间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开始,实行每人每天50元定额包干,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到梅州市以外参加各级党政机关、工青妇团体举办的党员培训班、任职培训班、干部培训班,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报销学习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一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不再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学校专职汽车司机驾驶汽车出差的,按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规定执行,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搬迁家具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所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聘期超过3个月的外聘人员出差,其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校内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在“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省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参照前项执行。其他情况若沒有住宿费票据,原则上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六、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省亲是指归家探望父母或家属) 七、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凭合法票据报销,列差旅费科目。 八、出差当天往返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九、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内联系工作,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午餐或晚餐(不包括早餐),而必须在外就餐者,由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误餐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梅市财行[2016]25)规定领取误餐补助费。 十、凡由旅游公司开具的参观、学习、考察、调研等项目内容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单位工作需要,需委托旅游公司代办的,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列明事由、行程及预算开支明细等,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二十七条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实施,并从2017年3月1日开始执行。原《嘉应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嘉院〔2014〕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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