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简介
小学承包经营点安全管理制度 1、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经营点由总务处负责对外发租、发包,并由该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2、总务处对承租、承包方当事人应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和有关证、照,并及时将审查情况报校长室备案。 3、必须居住在经营点内的人员,必须到总务处办理临时居住登记手续。 4、总务处与其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上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和违章处罚办法,必要时应取得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5、主管部门应定期派员组织用火、用电等安全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超标准使用大功率电源的电器设备。 6、承租经营者不准经营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或劣差过期食品,严防发生集体中毒事故。 7、承包人应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包期内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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